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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 执行准备

发布时间:2013-12-24 14:00:54


执行准备
第九条 执行准备包括以下工作:
(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
(二)审查执行依据;
(三)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四)其他。
第十条 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举证表》、《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
第十一条 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执行依据,视情调阅审判卷宗,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
第十二条 发现执行依据可能有错或应裁定不予执行的,及时提交合议庭讨论。
第十三条 执行准备工作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由执行实施组监督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及时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及时实施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准备工作的,经执行实施组负责人同意,提前二日报请庭长批准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日。

文章出处: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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