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党建专栏 工具书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发布时间:2013-12-14 23:13: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外,有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二)被害人、被告人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

(三)在法庭质证过程中,被害人、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以及互相辩论的权利;

(四)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五)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诉讼过程中,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六)在判决宣告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起诉的权利

(七)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八)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有依法提出上诉的权利。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