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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霆2021绥化利剑】我为群众办实事——担保人追偿未果 法院“拘留”显威力

发布时间:2021-08-09 09:21:32



强制司法拘留 维护司法权威


生活中,由于人际交往、工作需要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借贷关系中的保证人,而很多保证人并不明确身上所负担的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的追偿举步维艰。近日,绥棱法院执行局干警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成功执结一起追偿权案件,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李某某予以拘留,依法对保证人履行义务后享有的权利进行维护,体现了司法公正,维护了法律权威。


案情呈现


申请人徐某于2019年作为担保人代实际借款人李某某、王某偿还借款10万元,李某某、王某给徐某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当年年底将徐某代为偿还的10万元予以归还。但纠纷往往都是因为言而无信而产生的,年底李某某、王某并未兑现承诺,徐某无奈之下将李某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追偿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苏刚多次传唤两名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仅未到法院而且拒不交代所在位置。随后,执行法官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同时,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寻找两位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但均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仍没有放弃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多次对其经常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最终锁定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位置,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李某某拘传至法院。

被执行人李某某到法院后,态度蛮横,也不依法如实报告其财产。于是,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拘留。

两日后,李某某在拘留所中终于悔悟,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主动要求联系办案法官,并与申请人徐某达成和解协议。另外一名被执行人王某也迫于压力,主动到法院与申请人徐某达成和解,该案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


人与人之间的借贷需要讲求诚信二字,才能更好地保持关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法律基于对保证人利益的保护,赋予了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追偿,以达到维护保证人利益的目的。担保本是基于朋友间信任的一种行为,但却被某些借款人当做规避责任的挡箭牌。本案中李某某、王某借钱不还,甩锅担保人的做法,既是对社会诚信的践踏,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对此,法律绝不姑息。绥棱法院重拳出击,果断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用强制手段扶正社会风气、筑牢道德防线,依法维护担保人合法权益。



提醒:


在帮他人担保时,一定要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情况,清楚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经济状况,合理评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担保承受能力,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风险。(担保人享有追偿权,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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